来源:云南法制报
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、病残牲畜,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、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、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。9月21日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,其中两个与畜牧养殖业相关。
||典型案例:将掩埋的病死猪刨出腌制后重新出售,4人获刑
2021年,被告人顾某某、杨某某在3个月时间内多次将养殖的病、死猪报请保险公司人员拍照确认、掩埋处理后,又从掩埋地中刨出褪毛、分解后腌制存放待出售。尤某主要参与掩埋和从掩埋地中将病、死猪刨出、褪毛、分解等环节。李某某参与出售。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猪肉1.0892吨,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7962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、顾某某、尤某、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、法规,明知是病死猪,仍进行生产、加工和销售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,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、健康权,依照刑法规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;因检察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法院判处杨某某、顾某某、尤某、李某某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500元;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。
典型意义: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,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,无视国家法律、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生产者、销售者也会受到法律制裁。本案例再次警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鉴,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,遵守法律规定,加强自身管理,做到诚信经营、合法经营,切勿投机取巧,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||典型案例: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水牛,6人获刑
2020年5月,被告人勐某、图某、啊某等人,通过岩某带路、望风,接应到入境水牛共30头。被告人颜某某向相关人员支付水牛价款、赶牛人工费、水牛饲养费等开支共计32万元。查缉过程中由于天气和地势等原因查获涉案活体水牛28头,经称量,净重11.4吨,价值31.92万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颜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实施走私水牛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,并处罚金10000至50000元。
典型意义:被告人的走私行为,严重扰乱了边境管理秩序,其行为可能会给国内的生态环境、农业生产、人民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,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案例中被告人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可能会引起其他动物产生疫病;如果走私动物所带的疫病是人畜共患病,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